在公共道路上 私装地锁和警示桩危险!
时间: 2024-10-16 17:04:14 | 作者: 按动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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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衢江交警大队沈家中队民警来到衢江区东迹三巷28号附近,对他人擅自安装在公共道路上的一个地锁和一个警示桩,依法进行了拆除并收缴。
4月17日中午,有网友发帖爆料称,衢江区沈家东迹三巷一家饭店门口,有人在公共道路上私装地锁。地锁坏掉后,又安装了一个更牢固的警示桩。
该网友质疑:这条路上车来车往,行人和小孩也很多。在公共道路上私装地锁和警示桩,万一别人的车不小心撞到,或是行人不小心撞到,甚至把小孩划伤该怎么办?呼吁有关部门来管管这种行为。
当天下午,衢江交警大队在网上看到该网帖后,立即指令沈家交警中队民警前往调查。
民警在东迹三巷28号附近的公共道路上,发现了网友所指的、被擅自安装的地锁和警示桩。但走访询问了周边商户,大家都表示不清楚这是何人安装。
4月18日上午,沈家交警中队民警再次来到这个地方进行调查。有群众反映,这处地锁可能是附近居民楼上的住户所装,地锁损坏后,对方又安装了警示桩。但经走访,附近住户也均表示不清楚这是何人所装。
此外,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还曾发现有人利用凳子、木桶、安全锥桶或电瓶车等,长时间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等公共道路资源,甚至故意将道路停车泊位抹除。
衢江交警部门提醒,今后市民如发现有此类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道路资源的行为,可及时拨打110或12345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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