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在地下车库走路时头部撞上充电桩车主和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时间: 2025-04-04 21:38:35 | 作者: 按动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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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南谯区一男子在小区地下车库行走时,不慎撞上半空中的一充电桩,导致其头部受伤。事发后,他将安装充电桩的车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张某和李某是同一小区的业主,2024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行走,穿越李某家的车位时,头部碰撞到该车位上方的充电桩,导致头部受伤。张某到小区附近诊所接受专业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45元。
事发后,张某将李某和社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
据了解,李某安装的充电桩已提前向小区物业公司备案,充电桩安装在车位上方,距离地面1.6米至1.7米,充电桩上有“私人车位 小心碰头”的警示标识。
李某表示,充电桩装在自家自有车位的内部,不是公共通道,上面也有相应保护措施和提醒,其不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灯光明亮,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物业公司不负责充电桩的维修、维护、保养等,这些由车主负责,物业公司对充电桩没有监管、保管义务,因为,案涉充电桩安装在自有产权车位上,是专有区域。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自有车位上方安装的充电桩距离地面高度在1.6米至1.7米,对车库人员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该车位虽是其自有车位,但是并不禁止人员通行,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李某对张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且车位并非封闭空间,因其开放性也不能与其他公共区域完全分隔,李某安装充电桩也已向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对此知情,物业公司因其管理缺失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某对自身的损害同样具有过错,其长期居住该小区、出入车库,对旁边的环境具有比较清晰的了解,李某安装的充电桩也设置警示标识,其在行走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应当分担部分损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查明事实,法院酌定李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对445元的医疗费和1天的误工费予以采信,对张某主张的别的损失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赔偿张某230元,物业公司赔偿11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滁州南谯区一男子在小区地下车库行走时,不慎撞上半空中的一充电桩,导致其头部受伤。事发后,他将安装充电桩的车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张某和李某是同一小区的业主,2024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行走,穿越李某家的车位时,头部碰撞到该车位上方的充电桩,导致头部受伤。张某到小区附近诊所接受专业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45元。
事发后,张某将李某和社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
据了解,李某安装的充电桩已提前向小区物业公司备案,充电桩安装在车位上方,距离地面1.6米至1.7米,充电桩上有“私人车位 小心碰头”的警示标识。
李某表示,充电桩装在自家自有车位的内部,不是公共通道,上面也有相应保护措施和提醒,其不应当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灯光明亮,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物业公司不负责充电桩的维修、维护、保养等,这些由车主负责,物业公司对充电桩没有监管、保管义务,因为,案涉充电桩安装在自有产权车位上,是专有区域。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自有车位上方安装的充电桩距离地面高度在1.6米至1.7米,对车库人员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该车位虽是其自有车位,但是并不禁止人员通行,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李某对张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且车位并非封闭空间,因其开放性也不能与其他公共区域完全分隔,李某安装充电桩也已向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对此知情,物业公司因其管理缺失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某对自身的损害同样具有过错,其长期居住该小区、出入车库,对旁边的环境具有比较清晰的了解,李某安装的充电桩也设置警示标识,其在行走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应当分担部分损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查明事实,法院酌定李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对445元的医疗费和1天的误工费予以采信,对张某主张的别的损失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赔偿张某230元,物业公司赔偿11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